(2014)内中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34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