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峰,山东海王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蒙大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田家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峰。被执行人:山东海王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蒙大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家庚。孙海峰与山东海王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蒙大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田家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海王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蒙大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田家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海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