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国香与吴大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香,吴大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张国香,女,25岁。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大胜,男,26岁。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香与被告吴大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香撤回对被告吴大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国香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谭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