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执字笫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杨礼全申请执行谭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全,谭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笫39-1号申请执行人:杨礼全,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谭洪斌,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洪斌的银行存款2630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谭洪斌的收入2630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谭洪斌价值2630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