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为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为离婚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张书理审判员 黄 篪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