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民三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建坤与北京信发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坤,北京信发为投资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张建坤,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信发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维武、杨善平,公司职员。第三人: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满朋,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坤诉被告北京信发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张建坤负担。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