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廖顺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9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仇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从佛山市顺德区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安庆路,以用铁撬撬开门的方式进入某房,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牌B30笔记本电脑。得手后又以同样方式进入某房,盗走一台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三星S10B300液晶显示器,一条千足金黄金项链。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749元。后被告人廖某某将被盗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器、组装电脑主机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的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小贩处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将被盗的千足金黄金项链在顺德区大良镇的一家金银回收店以人民币96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现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料,情况说明,手印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