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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精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精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4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精宏,男,1985年1某24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曾于2012年12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某,缓刑一年,于2013年6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7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某,于2013年12某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某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4某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4某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精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某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精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某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精宏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93号悦来旅社202房间内容留高某吸食冰毒。2013年2某14日晚上,被告人高精宏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91号比佳好旅馆213房间容留高某吸食冰毒。2013年3某的一天,被告人高精宏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58号有一家旅馆105房间内容留高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高精宏到案后,于2013年4某2日12时许,协助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绣工东街21号3-4-2室,将涉毒人员高某(已做刑事处罚)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精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高精宏身份证明材料等、刑事判决书二份、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一组、吸毒检测报告书一份、证人高某、张某、崔某某证言、被告人高精宏的供述、辨认笔录二份、辨认现场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精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精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精宏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精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某25日起至2014年9某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宗杰二○一四年六某十六日书记员  孙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