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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生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生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弘阳物业),住所地在本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洋,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阳物业诉被告李生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阳物业于201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弘阳物业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弘阳物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