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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阳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玉玺与梁延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玺,梁延超,济南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阳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郭玉玺,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马庆朝,北京慎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延超,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济南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刚,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万学飞,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炜,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玉玺与被告梁延超、济南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延超、济南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玺撤回对被告梁延超、济南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25元,由原告郭玉玺负担。审判长 梁 猛审判员 张 迎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