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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徐州康腾微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顺江、顾增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徐州康腾微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顺江,顾增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709号原告王志强。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康腾微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云。被告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连喜。被告张顺江。被告顾增强(顾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徐州康腾微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顺江、顾增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科研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