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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与李以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李以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20号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胜都。委托代理人:李道典。被告:李以照。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以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道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以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李以照于2010年向原告购买纸张材料,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91066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0年12月15日还款50000元,于2011年2月10日还款50000元,其余货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910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单位应收明细账本和对账确认单,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李以照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11日,被告李以照多次向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购买纸张,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91066元。之后,被告于2010年12月15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11年2月10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其余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以照尚欠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1066元未付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1066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以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10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元,由李以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7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守票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杨晓冬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