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三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新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新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三初字第00220号原告武陟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郭松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保胜、买诚,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新潮,男,现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宋晓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屈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