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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