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1号黄广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广辉,男,23岁。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广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黄广辉伙同“噢二”、“阿健”(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红城路xx号之一被害人唐某某的住宅,“噢二”和“阿健”采取翻墙入内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庭院内的2棵榆树和1棵雀梅树盗走。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2棵榆树共价值人民币800元,1棵雀梅树价值人民币75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广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广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广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黎某某的证言、手印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说明材料、听取意见记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广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广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广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广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