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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同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戴绍鹏与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绍鹏,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西波,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同行初字第3号原告戴绍鹏,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告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明涛,男,该局局长。第三人西波,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第三人戴宇,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绍鹏诉被告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西波、戴宇撤销房屋产权证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民事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民事案件尚未审结。2012年9月10日中止结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恢复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绍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青毅审判员  张前英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