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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向望平与陈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望平,陈加强,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022-2号原告向望平,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加强,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湖北省咸宁监狱。第三人刘辉,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望平诉被告陈加强、第三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望平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47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4092元,由原告向望平负担。审判员  汪敬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夏 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