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银之诉郭洪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银之,郭洪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2号原告高银之。被告郭洪庭(曾用名郭洪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之诉被告郭洪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银之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洪庭在山东矿业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新土建分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人民币9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洪庭在山东矿业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新土建分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人民币9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