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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廖洪凯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凯,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47-1号原告:廖洪凯。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被告:李均贵。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廖洪凯与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洪凯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杨丽提供了自有的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FF0**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洪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李均贵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丽所有的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FF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钟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