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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泓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泓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4226981-8。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住所地:彭山县彭祖大道三段246号。委托代理人李斌,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李泓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泓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