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黄小飞与蔡中全、蔡中和、乌鲁木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黄小飞。被告:蔡中全。被告:蔡中和。被告:乌鲁木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飞与被告蔡中全、蔡中和、乌鲁木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小飞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5元(原告未交),减半收取136.25元由原告黄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