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怀远县褚集淮海农机经销部与陶广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褚集淮海农机经销部,陶广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怀远县褚集淮海农机经销部。负责人:苏汉树。委托代理人:赵林超。被告:陶广爱,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淮海农机经销部与被告陶广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褚集淮海农机经销部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褚集淮海农机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褚集淮海农机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德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