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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5号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委托代理人:汪卫军。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霞群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