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二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淑杰与孟庆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外民二初字第95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孟某某,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孟繁博。婚初双方感情还好,之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解,被告愈演愈烈,而且屡教不改。双方矛盾逐渐扩大,后来发展到被告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实行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和心灵上都造成巨大伤害,并且被告声称要杀死原告,致使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被告孟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今年10月份因为家庭琐事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但不重。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回家的时间不多,就春节这段时间在家跟邻居打打麻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已向原告承认错误,保证以后有事商量着来,以后不打原告。原、被告没有存款,因为给孩子看病,向被告姐姐孟庆丽借款15000元,向原告的姐姐高淑华借款4000元。都没有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二、户口一页,证明婚生子情况。证据三、照片一张,证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没有理由的晚上回家将正在睡觉的原告打伤。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在庭审时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均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0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7月4日生一子孟繁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3年10月25日晚,被告晚上回家,打了正在睡觉的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今后改正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应就感情是否破裂提供证据。被告打伤原告后已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悔改,原告应给被告改正的机会,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诊断等证明伤情,且双方婚龄较长,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应珍惜彼此婚姻生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付300元,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