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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相海与张志斌、靳志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海,张志斌,靳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893-2号原告程相海。被告张志斌。被告靳志杰。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8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靳志杰提供现金担保,对被告张志斌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客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志斌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 标审 判 员  李 蕴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