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相海与张志斌、靳志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海,张志斌,靳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893-2号原告程相海。被告张志斌。被告靳志杰。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8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靳志杰提供现金担保,对被告张志斌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客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志斌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 标审 判 员 李 蕴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