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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聂永平申请执行聂忠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平,聂忠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牡执字第1345-1号申请执行人:聂永平,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聂忠延,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已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聂忠延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庄寨支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聂忠延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庄寨支行存款187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7020300201001764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