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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债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胡燕群与刘碧英与祝育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英,祝育峰,胡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债初字第47号原告刘碧英。委托代理人杨进,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育峰。被告胡燕群。原告刘碧英与被告祝育峰、胡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碧英的委托代理人杨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8日,两被告向我借款30000元,我将30000元现金交给了胡燕群后,胡燕群写下一张欠条交给我,后我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未还。我认为,两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我借款3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祝育峰和胡燕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胡燕群代祝育峰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世纪飞扬刘碧英交来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用于长沙航班代理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两被告至今未还。另查,被告祝育峰与胡燕群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欠条、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婚姻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祝育峰与胡燕群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至今仍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两被告夫妻关系仍存续,其中任何一人所欠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胡燕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了代被告祝育峰借款的欠条一张,以上借款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祝育峰、胡燕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碧英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裴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