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白俊义与吴立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义,吴立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白俊义。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立伟。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景磊,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立伟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日,被告吴立伟驾驶冀r×××××小客车,在固安县南义厚村口处,与白俊义骑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白俊义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吴立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俊义无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82.97元,伙食补助250元,误工费12350元,护理费1500元,车损448元,鉴定费100元,停车费500元,施救费13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失2000元,共计18860.97元。被告吴立伟共垫付医疗费3655.74元,给付现金300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药费清单真实性无异议,门诊票据没有门诊病历,不能证明关联性。部分药物是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属于非事故用药,应当剔除。门诊挂号费不认可。车损鉴证结论书真实性没异议,停车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施救费只有救援专用章,没有发票章,对真实性有异议。保险单和信息查询没有异议。原告主张护理费没有证据不认可,原告63岁了,误工费不认可。对吴立伟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应当直接到我公司理赔。被告吴立伟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我驾驶的冀r×××××小客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有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垫付的费用应由原告退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被告吴立伟驾驶冀r×××××小客车,在固安县南义厚村口处,与原告白俊义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白俊义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吴立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俊义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固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4638.71元。其中被告吴立伟为其垫付3955.74元。原告车辆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损失为448元,原告支付鉴证费100元。另,原告支付施救费130元、停车费500元。被告吴立伟驾驶冀r×××××小客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固安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固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病案、诊断证明,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书、鉴定费票据,保险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于固安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剩余损失由被告吴立伟赔偿,其垫付部分应予扣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花费医疗费及造成车辆损失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交证据佐证,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予支持,根据原告伤情酌情确定原告误工期限为15天,按照农村居民每天37.16元标准计算误工费为557.4元;主张的护理费酌情支持住院期间5天每天37.16元标准计算为185.8元;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其余主张均在合理范围,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白俊义损失医疗费4638.71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车辆损失448元、误工费557.4元、护理费185.8元、鉴定费100元、停车费500元、施救费130元,合计7109.91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6509.91元;由被告吴立伟赔偿600元,与其为原告垫付款3955.74元相抵消后,由原告白俊义退还被告吴立伟335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院开户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户名:固安县人民法院,帐号:13×××40)。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