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开民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斌与万国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万国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115号原告徐斌,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国建、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国法,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原告徐斌与被告万国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国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斌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苏HR87**号桑塔纳轿车,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20日开始,按每天200元计算租金。被告至今未能及时且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按实收取租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苏HR87**桑塔纳轿车,并支付租金62200元(截止2013年7月20日,之后按每天200元顺延计算)。被告万国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车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苏HR87**轿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20日开始,合同未约定租赁结束期限,租金为每天200元,合同约定被告如违约,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按实收取租金。车辆交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98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车辆,截至2013年7月20日,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9800元租金,被告尚欠原告租金62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租赁合同、车辆所有权登记表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租车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被告在接受所租车辆后一直不返还车辆并拖欠相应租金,显属违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返还车辆以及承担拖欠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斌与被告万国法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二、被告万国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牌号为苏HR87**汽车一部并依约支付租金(2013年7月20日之前的租金为62200元,之后的租金自2013年7月21日开始按每日200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5元,由被告万国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远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