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良兵与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文化宫店,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兵,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文化宫店,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赵良兵,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姚科,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文化宫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负一楼。负责人李德建。被告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兵与被告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文化宫店、重庆德庄厨娘酒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兵2014年1月6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良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