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商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坤与宿迁宝翔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商初字第0687号原告王某。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绣花线、衬纸、喷胶、双面胶、底线等辅料,共计148426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付清此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842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8月29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倪宝中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13年8月29日,被告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41700元;2、送货单一份,证明2013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价值6726元货物,被告公司共计欠原告货款148426元。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绣花线、衬纸、喷胶、双面胶、底线等辅料。截止2013年8月29日,被告公司欠原告货款共计141700元,同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宝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9月8日,被告公司又向原告购买价值6726元的货物。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公司未予付款。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48426元。案件受理费32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宿迁某某电脑绣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行号:103309046038。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 判 长 李少华审 判 员 庄倩倩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