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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执字第8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付立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付某某,于某某,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8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济商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