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商初字第9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肖海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肖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商初字第927-6号原告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钢材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闵庆岱,经理。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魏肖琦,董事长。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华夏国际****室。负责人肖海勇,经理。被告肖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肖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990000元。现该案未审理完毕,且冻结期限即将界满,同时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由于上次冻结时间尚未到期,再冻结需先予解除上次的冻结。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9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秀明审 判 员 王文东代理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