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XX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XX。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甄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李X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