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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XX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XX。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甄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李X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