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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何信与伍春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信,伍春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信,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春星,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上诉人何信因与被上诉人伍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居住证信息显示上诉人的居住地址为XXX,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移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