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司栓柱与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栓柱,董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48号原告司栓柱,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3日。被告董建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栓柱与被告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栓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司栓柱负担。审判员 曹百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白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