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俞某某诉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俞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荣县。被告蒋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虞应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