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与上海海上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李海,杨影,上海海上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异字第27号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陆海量,行长。委托代理人潘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金纬,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杨影,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海上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海,经理。本院依据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杨影、上海海上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院实施的拍卖被执行人李海、杨影名下上海市闵行区平吉路XXX弄XXX号房产(院落)内的相关树木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2008年在青浦区练塘镇一老工厂内发现了老松树等名贵树种,其中一棵大板松比上海植物园的镇园之宝树径还大十几公分,应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大板松。我们作为园艺爱好者,不惜代价向上海仪电局收购了该工厂(包括厂内的各种名贵植物),至今还每年支付20万元给练塘镇政府作为土地租赁费。我们收购这批名贵树是为闵行区古羊路海申四期开发作绿化自用的,当时因该项目暂未开发,又一松树爱好者李海要求承租四棵松树和一棵茶花,所以我们将四棵松树和一棵茶花出租给李海使用。因为这些树木是租赁的,为了便于日后移走,我们没有让它们落地,而是种植在盆景里。租赁合同期限为十年,但是合同第四条约定很明确,一旦我们古羊路的工程确定下来,要用到这些树木的时候,马上就将树木移走。因承租人李海自2012年12月起未交租金,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现法院拍卖李海的抵押担保房产和评估报告中也没有涉及这些树木,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取回出租树木,以保护名贵树种。为此我方提供协议书、银行支付凭证、销售发票,租赁合同、租(押)金发票、收据,解除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费支付凭证,园艺管理员证词,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树木照片等证据。本院查明,2009年10月20日,出租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租人李海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出租人将其自有种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新路XXX号博岙工厂内的四棵松树和一颗茶花出租给承租人种在闵行区平吉路XXX弄XXX号作为别墅景观使用。如图1为罗汉松,价值30万元;如图2为罗汉松,价值21万元;如图3为大板松,价值120万元;如图4为黑松,价值20万元;如图5为茶花,价值5万元。租赁期限:出租人从2009年11月起将出租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至2019年11月收回。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1、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移、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长达六个月的;4、出租人位于闵行区古羊路海申四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前完工需要景观工程的。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按年付款,提前十日一次性付清,先付款后使用。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李海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支付出租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年租金合计人民币18万元。2013年5月10日,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甲方)与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已经依《股权转让合同》所接受的房产由乙方拥有使用权,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乙方负责与集体土地拥有者协商;乙方已依《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过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甲方对其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商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甲方于2008年9月起接收的位于青浦练塘镇练塘西路西侧的上海盛天电视配件厂(甲方控股企业)的一切资产由乙方享有。协议履行中,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及2013年6月合计支付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房款人民币300万元。同时,自2008年3月至2013年5月,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上海博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依据与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合计支付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20万元。2013年6月20日,出租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租人李海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约定:2009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李海未按租赁合同条款,应付未付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物四棵松树和一颗茶花由出租人自行收回。对于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异议事实及请求,被执行人李海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表示,对于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书证的客观性没有争议,对其主张的异议内容是否属实其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就其实施的执行措施的合法性予以着重审查。本案依据上列审查查明的事实确认,被执行人李海对于系争树木不享有所有权。同时,经对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书证的审查,其述称的合法取得和处分该系争树木的事实与其提交的书证能够互相印证,故应当确认案外人上海全球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对系争树木拥有权属的异议事实依法成立,其异议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平吉路XXX弄XXX号房产(院落)内罗汉松二棵,大板松一棵,黑松一棵,茶花一棵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孔祥虎审判员 金联涌审判员 金 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轶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