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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闪义杰与陆永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闪义杰,陆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闪义杰,女,1993年9月出生,回族,职员,住凤台县。被执行人��陆永云,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闪义杰与陆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陆永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永云所有的皖D×××××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限从查封即日起二十日内交付59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 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