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屈启志与万世银、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启志,万世银,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屈启志,男。委托代理人杨兴煜,平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屈勇,男,系屈启志之子。被告万世银,男。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委托代理人,闻鑫鑫,系被告李军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公司。负责人李祖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启志与被告万世银、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富秀于2014年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启志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启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原告屈启志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邹 莉代理审判员 印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