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城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保伟诉被告赵松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伟,赵松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城初字第215号原告:郭保伟,男。被告:赵松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伟诉被告赵松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郭保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郭保伟负担。审 判 长 敢自成审 判 员 卢国利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晁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