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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城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保伟诉被告赵松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伟,赵松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城初字第215号原告:郭保伟,男。被告:赵松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伟诉被告赵松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郭保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郭保伟负担。审 判 长  敢自成审 判 员  卢国利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晁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