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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安法执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世兵、叶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世兵,叶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执字第553-2号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绍鉴,理事长。被执行人;冯世兵,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被执行人:叶玉林,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世兵、叶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冯世兵、叶玉林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垫支的受理费80元给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冯世兵、叶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五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不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国土、房管、交警等部门调查及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除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叶玉林存款85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难以找寻,本案暂难以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安法执字第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区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