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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邱远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远志,罗汉军,张冰航,林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邱远志。被执行人罗汉军。被执行人张冰航。被执行人林静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汉军,张冰航,林静勇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钟国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