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洁余与陈泰活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王**,女。被告陈**,男。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增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也没有进一步的发展。自2013年起,原告即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陈**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原告的证据经庭审认证,本院作如下分析和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形式:书证。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经本院核对,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对原告证据的分析与确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有病在身,婚姻由双方的父母包办,并于2011年6月8日进行结婚登记。由于原告眼睛存在问题,原告每年回娘家居住时,被告均会事后去将原告接回家。2013年端午节,被告未将原告接回来居住,加上被告的父母向别人宣传说原告在娘家那边已经另嫁他人,因此,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加上原、被告之间一直没有小孩,导致了原、被告矛盾的扩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由双方的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在婚后的生活中双方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和被告陈**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邢增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清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审核:韦昌平撰稿:邢增强校对:刘清云印刷:刘清云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打印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