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健、陆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健,陆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5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四段3号。负责人杨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被告陆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健、陆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3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