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召娟、何子忍等与宋潍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召娟,何子忍,刘贤青,何晓燕,何晓君,宋潍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郑召娟。申请人:何子忍。申请人:刘贤青。申请人:何晓燕。申请人:何晓君。被申请人:宋潍坊。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宋潍坊驾驶肇事的鲁11/*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潍坊驾驶肇事的鲁11/*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扣押在交警五莲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