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晋桥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刘慎强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桥,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刘慎强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孙晋桥,男,193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权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庆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佟辉,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刘慎强,男,具体出生年籍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桥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刘慎强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晋桥负担。审 判 长 王会收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田家勤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