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耿某某,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宏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