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磊。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赵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菊,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周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