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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魏小平与程远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小平,程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魏小平,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程远明,系吉EE14**号轻型货车驾驶人。申请人魏小平为了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远明驾驶的吉EE14**号轻型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程远明驾驶的吉EE14**号轻型货车,或提存人民币10000.00元。在本院扣押期间,权利人对上述车辆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或限制所有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宏 颖审判员 穆 晓 华审判员 高 俊 德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金善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